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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豫外资[202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外资企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外资企业,摸排本地区的外资企业研发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河南省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