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政策解读及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前 言
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为做好上级政策解读,指导各县(市、区)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加快释放政策红利,推动更多项目落户、资金落地、政策落实,市商务局认真梳理了近年来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出台的多项政策,涉及外贸、外资、消费、市场体系建设、电子商务、流通业发展、对外经济合作等七个方面,其中外贸政策1项、外资政策2项、促消费政策3项、市场体系建设政策4项、电子商务政策4项、流通业发展政策2项、对外经济合作政策1项,按照政策概要、政策解读、政策机遇和申报指南进行解读,围绕精准把握政策内容,提升政策执行实效,指导各县(市、区)有针对性地完善前期工作,做好商务领域项目资金谋划、储备和申报工作,全力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
目 录
商务领域政策解读及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1
一、外贸政策................................................................................... 1
(一)《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 1
二、外资政策................................................................................... 6
(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6
(二)《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2〕46号)........................................................................................................ 9
三、促消费政策............................................................................ 14
(一)《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 14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39号)............................................. 17
(三)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豫商运〔2023〕5号)..................................................................................................... 21
四、市场体系建设政策............................................................... 23
(一)《商务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 号)................ 23
(二)商务部联合中央农办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 28
(三)《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3号)................................ 31
(四)《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4号)............... 33
五、电子商务政策........................................................................ 36
(一)《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 36
(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 40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2〕64号)...... 47
(四)《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和公共直播间培育工作的通知》(豫商建函〔2023〕14号)....................... 50
六、流通业发展政策................................................................... 52
(一)《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 52
七、对外经济合作政策............................................................... 65
(一)《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外经﹝2023﹞4号).... 65
近年来,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商务厅出台多项政策,推动外贸、外资、消费、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电子商务等各项商务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精准把握政策内容,强化政策落实,提升政策执行实效,现将有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
1.政策概要。4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指出外贸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对稳增长稳就业,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意见》分5个方面,制定了18条措施,涉及外贸企业拓展市场、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财政金融支持、创新发展、优化发展环境等,助力外贸企业解决发展难题,更大力度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确保实现进出口促稳提质目标任务。
2.政策解读。
(1)如何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一是优化重点展会供采对接。推动国内线下展会全面恢复,如: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消博会等,进一步加大对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的支持力度,持续培育境外自办展会、扩大办展规模。省商务厅每年都会发布《国际性展会和转内销展会推荐名录》,每年组织企业统一参展不少于10次,企业可根据行业类别选择合适的展会进行参展。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国际性展会,并协助企业申请展位费和人员机票费的补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参加国家性展会的积极性。
二是便利跨境商务人员往来。畅通商务人员申办签证渠道、提高办理效率,目前,我省在省委外办因公出国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加快经贸类团组出访手续办理,在全省出入境窗口设立助企办证服务“绿色”通道,赴港澳商务签注办理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优化远端检测措施,推动中外航空公司复航增班。
三是加强开拓市场服务保障。我驻外使领馆和贸促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开拓市场的支持力度,发布相关国别贸易指南。我省按照“一国一策”,发布重点市场贸易政策、市场信息、贸易风险等指南,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市场。
(2)如何稳定和扩大重点产品进出口规模。
一是培育汽车出口优势。扩大二手车出口,动态调整试点企业范围,各县(市、区)可帮助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二手车出口试点,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
二是积极扩大进口规模。用好进口贴息政策,各县(市、区)要关注重点大型企业的设备和技术进口情况,指导企业进口时以本企业为主体,以便享受进口贴息政策,同时进口数据也会留到我市。
(3)如何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是发挥好财政资金政策。各县(市、区)要加快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国家、省、市各类资金到企业、到项目。拓宽融资渠道,发挥专项债券用于稳外贸相关项目的扩投资稳增长作用。
二是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2023年外贸领域政策性信贷投放不低于300亿元;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定期向银行机构推送融资需求企业名单,提高企业信贷获得率;用好“外贸贷”资金池,提升实际运行效果,争取省级奖励资金。各地要宣传到企业,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各项融资、贷款。
三是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
四是优化跨境结算服务。进一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加强政策宣介、优化公共服务,推动银企精准对接、企业充分享惠。
(4)如何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一是妥善应对国外不合理贸易限制措施。加强对外贸企业的培训指导,发挥贸促机构作用,做好风险评估和排查。
二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稳步实施多元化税收担保,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保障外贸货物高效畅通运输。
三是压缩退税办理时间。平均办理时间保持在6个工作日以内,一、二类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国库退库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3.政策机遇。
《意见》第七条“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政策”,第八条“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第九条“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从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外贸发展的支持。各县(市、区)要支持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积极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加大对外贸企业支持力度。
4.项目申报指南。
(1)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用于支持外贸企业大力拓展国际市场,促进产业调整升级和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对企业在申报指定期间实施完成的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展会项目(含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线上展会和部分转内销展会)等费用给予支持;对贸易摩擦涉案企业为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活动,并于申报指定期间形成初裁结果或后续裁定结果的,对其发生的律师费、诉讼代理费、咨询费等给予支持。例如:河南省银丰塑料有限公司申报2022年上半年美国国际五金工具及花园用品博览会会展费用,申报成功并获得拨付3.69万元;河南远大锅炉有限公司申报ASME管理体系认证 费用,申报成功并拨付16.15万元。
(2)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用于鼓励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有效降低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风险管控能力。对企业在指定期间符合《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支持方向和范围给予支持。例如,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报乳酸系列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申报成功并拨付11.11万元;河南三利食品有限公司申报最低保费,申报成功并拨付22.08万元。
(3)申报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企业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项目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申报流程。
①我市注册的外贸企业,在申报指定期间产生了两个项目费用,可以及时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提交纸质版材料。
各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联合行文。
④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上报企业申报材料、联合行文、项目汇总表、承诺书。
⑤市商务和财政部门联合联合行文,并企业申报材料等资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省财政厅下拨资金到下级财政部门,再拨付到企业。
(4)获批后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到企业后,由企业自由支配使用方向。
联系科室:对外贸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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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
1.政策概要。7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意见》提出6方面24条政策措施,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
2.政策解读。
(1)《意见》主要特点。《意见》具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二是提升投资经营便利化水平;三是加大外商投资引导力度;四是强化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工作。包括六方面24条举措,涉及29个部门和各个地方。
(2)《意见》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拓宽吸引外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二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支持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确保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三是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四是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五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六是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健全引资工作机制,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
(3)相关部门如何落实。商务部门围绕外商投资促进开展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办好招商引资活动;二是统筹外商投资促进资源;三是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方式。财政部门从三个方面出台政策措施:一是深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三是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从三方面落实:一是持续加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制造业重点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机制;三是认真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提升吸引外资质量,优化外资布局,做好制造业利用外资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为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提供规范、便利、统一的登记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继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执法力度;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4)《意见》对各地有何要求。《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
3.政策机遇。
《意见》第十七条“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各县(市、区)要积极申请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并加大外资标志性项目比重,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4.资金申报指南。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xx年度省级外经贸专项支持外贸外资外经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豫财贸〔xx〕xx号),省财政下拨我市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依据市、县统筹原则,市县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该项目资金提出《周口市商务局xx年度省级外经贸专项资金资金建议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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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2〕46号)
1.政策概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外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2010年9月,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河南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10〕115号),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奖励。2018年8月,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2022年对《办法》进行了二次修订,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
2.政策解读。
(1)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定义及用途。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和招商活动经费支出。
(2)《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办法》从五个方面进行修订:一是提高专项奖励标准。为稳外资工作奠定扎实基础,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力度,提升奖励标准。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奖励标准从50万元调增到100万元。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到位资本金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调整为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奖励100万元。二是发挥开放平台作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载体,是招商引资的主阵地。在“对引进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条款中新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是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新增“对引进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等内容。四是引入团队激励机制。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高管或团队的激励有利于更好促进产业发展,新增“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以将奖励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等内容。五是强化资金绩效监管。《办法》要求绩效目标应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规定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
3.政策机遇。《办法》明确了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支持标准,对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奖励100万元。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奖励100万元。各县(市、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
(1)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引进省外、境外资本(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避免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落后项目以及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②支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投资。
③经审核认定落户我省的企业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
④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商会、协会、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2)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①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A.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
B.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
C.对引进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0%。
D.对引进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我省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产业类别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河南“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50号)确定。
E.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以叠加,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F.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以按不高于奖励资金2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
②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投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③对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④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得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4.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项目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②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③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④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认定申请报告。
②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功能性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③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④申请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企的营业执照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⑤母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或身份文件;母公司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⑥其他材料。
联系科室:外商投资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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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促进家居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3〕146号)
1.政策概要。家居消费涉及领域多、上下游链条长、规模体量大,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提振,有利于带动居民消费增长和经济恢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释放家居消费潜力,巩固消费恢复发展势头,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商务部等13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家居消费的若干措施,从大力提升供给质量、积极创新消费场景、有效改善消费条件、着力优化消费环境等四方面提出11条具体措施。
2.政策解读。
(1)开展家居促销活动。一是强化市县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家居促消费活动。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配套活动。二是加强政企协同。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百姓受益”,鼓励各县(市、区)出台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家居消费。比如,对居民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同时,广泛动员头部品牌、家居卖场、装修企业、电商平台、金融机构等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提供更优的供给、更多的实惠、更好的体验。比如,鼓励装修企业围绕厨房、卫生间、阳台、儿童房等局部升级改造,推出优惠套餐。三是打通线上线下。线上,鼓励电商平台开设家居产品销售专场专区,通过直播带货、短视频等方式带动家居产品的销售。同时,通过用户案例分享、样板间虚拟展示等方式,开展线上推广和引流。线下,引导家居企业设置智慧家居生活馆、绿色家居销售专区、旧房改造样板间等,打造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消费场景,给消费者提供丰富选择和更好体验。四是充分发挥展会作用。用好进博会、消博会等展会平台,支持以市场化方式举办家居类专业展会,展示家居领域前沿技术和产品,扩大优质家居产品供给。
(2)加强家居消费与老旧小区改造、住宅适老化改造以及便民生活圈建设联动。一是创新消费场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支持居民旧房装修等。鼓励各地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和局部升级改造。这次发布的若干措施,将居民提取公积金用于家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政策的支持范围,从居民本人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等改造。二是提高居家适老化水平,加强技术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了《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手册》,基于老年人差异化需求,将改造内容分为基础型和提升型两类,采取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方式,从卧室、卫生间、厨房等7个方面47项改造内容,说明改造目的、技术要点。三是发展社区便民服务,推进社区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等一系列标准规范,明确了洗衣店、维修点、家政服务网点等商业服务设施建设要求,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中应包含社区商业网点。四是有效改善消费条件,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各县(市、区)按照便民、环保、规范的原则,在居民小区合理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投放点,积极推广提前预约、定时收运等模式,提高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的收运效率和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支持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废旧家电、家具,为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小区提供便利,提高社区物资循环综合利用水平。
(3)促进农村家居消费。一是优化市场供给,让农村居民拥有更多选择。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县域商业建设三年行动,引导家居企业、电商平台等下沉农村市场,优化县域流通网络和渠道。发挥电商平台大数据优势,加强消费数据分析运用,引导生产流通企业向农村市场投放更多适销对路的家居产品,丰富农村家居市场供给。比如,一些电商平台推出县域家居体验店,线下体验、线上下单、送货上门,为农村居民提供一站式家居消费解决方案。二是加强政策支持,让农村居民得到更多实惠。鼓励各县(市、区)开展家电家具家装下乡,因地制宜支持农村居民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开展家庭装修,深入开展绿色建材下乡,鼓励县(市、区)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三是畅通物流配送,让农村居民享受更多便利。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配送体系。通过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配备立体货架、新能源配送车等设施设备,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降低物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让家居产品更快、更便捷地送到农村居民手中。
(4)加强政策落实。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在促消费政策制定中,应加大家居消费倾斜支持,特别是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二是推进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更新。通过发放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居民更换或新购绿色家具、绿色建材等绿色家居产品,全面促进智能冰箱洗衣机空调、超高清电视、智慧厨卫等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三是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月活动。举办好“家居焕新消费季”“家纺消费节”“家装消费节”“金秋购物节”以及国庆节、中秋节等重要节日促销活动,引导消费者更换老旧家居、高能耗家电。鼓励各县(市、区)对家居消费进行补贴或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联系科室: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联系电话:0394-8219617
(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39号)
1.政策概要。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强化政策支持、舆论引导,出台了持续扩大消费10条促消费政策,聚焦汽车、住房、家电、文旅、体育等重点领域,对部分已出台的带动作用明显、群众反映良好的政策进行了延续和优化,并结合近期各地促消费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提出了一些新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新老政策的组合效能。
2.政策解读。促消费政策措施坚持重点施策,通过阶段性政策激励,巩固消费恢复势头。
(1)促进汽车消费。延续购车补贴政策至12月底,鼓励各地对在省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购车价5%最高10000元/台的补贴,省、市级财政各补一半。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投资额给予30%或40%省级财政奖补。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免收新能源汽车充电期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2)促进家电消费。延长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进行补贴政策至12月底,省财政奖补30%。
(3)促进汽车、家电下乡。省财政在汽车、家电补贴政策基础上,对各地给予适当支持,期限至12月底。
(4)促进住房消费。落实首套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完善二套房认定标准,推进预售制度改革和现房销售试点,鼓励各地对多胎家庭、投靠养老老人、新毕业大学生、外来和返乡的经商、务工人员等购房、租房给予相应补贴。
(5)促进网络消费。对2023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速同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电商及电商平台企业,在7月至12月期间较去年同期每增加3000万元我省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省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促进商贸文体消费。延长发放消费券补贴政策至12月底,鼓励各地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奖补30%。
(7)促进豫酒消费。鼓励豫酒企业举行促销活动,鼓励各地对豫酒生产企业按照2023年度新增销售额的2.5%给予奖励,省财政给予各地30%补贴。
3.政策机遇。
(1)新购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购车价5%最高10000元/台的补贴,省财政奖补当地财政50%。
(2)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按投资额给予30%或40%省级财政奖补。
(3)智能电子产品和家用电器产品消费进行补贴政策至12月底,省财政奖补当地财政30%。
(4)对2023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速同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电商及电商平台企业,在7月至12月期间较去年同期每增加3000万元我省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省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发放零售、餐饮、文化旅游、住宿等消费券,省财政奖补当地财政30%。
(6)对豫酒生产企业按照2023年度新增销售额的2.5%给予奖励,省财政给奖补当地财政30%。
(7)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持续扩大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周政办〔2023〕43号)要求,各县(市、区)可出台配套政策,争取上级奖补资金。
4.资金申报指南。
(1)申报程序。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对本地(含县、市、区)的促消费资料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申报材料。
①奖补资金申请文件;②促消费项目申报表;③各地政府出台的促消费政策文件及具体实施方案;④资金拨付证明(包括财政拨款凭证、资金拨付第三方平台凭证、结余资金退回凭证等);⑤资金核销情况(包括第三方平台企业核销情况说明及核销明细、与第三方委托协议等);⑥工作总结;⑦促消费专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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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豫商运〔2023〕5号)
1.政策概要。《通知》对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中稳定增加汽车消费相关政策措施的细化落实。同时,针对二手车市场“小散弱”、交易登记有待优化,新能源汽车市场存在地方保护、车辆充电不够便利等问题,提出更多有力举措,进一步促进汽车市场潜力释放。
2.政策解读。
(1)促进汽车流通。一是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是全面取消限迁政策,促进自由流通。明确了要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
三是优化交易登记管理,促进高效流通。将企业经销的二手车像新车一样按照“库存商品”进行会计核算,在机动车转让登记时进行单独签注,并核发临时行驶车辆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四是支持开展经销业务,促进规模发展。取消了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为便利群众售车和企业经营,允许二手车企业作为买方开具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2)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一是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明确了要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制定相应支持政策,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车消费。二是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下调充电服务费,降低车辆使用成本。鼓励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3)加快汽车更新。一是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全面实施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气货车和汽油车,加快淘汰国四柴油汽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汽车;研究补助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
二是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
三是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4)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5)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推动乡村驿站和汽车露营地建设,发展乡村休闲度假经济,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6)加大金融支持。支持汽车消费金融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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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部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419 号)
1.政策概要。7月27日,商务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印发了《县域商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提出了完善县域商业网络设施和业态、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推动县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丰富农村消费市场、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水平、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等7项重点任务,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2.政策解读。
(1)《计划》出台背景。农村流通贯通城乡、连接生产和消费,是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工作。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作出具体部署。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等17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正式启动这项工作。两年来,县域商业网络持续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不断提速,农产品流通效能明显提升,农村消费潜力持续释放。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充分发挥乡村作为消费市场和要素市场的重要作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县域商业对畅通城乡经济循环的促进作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县域商业三年行动,持续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下沉以及农产品上行,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商品服务等短板弱项,重点在“四个进一步”上下功夫,确保到2025年,建立起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和消费提质良性循环。
(2)《计划》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二是在全国打造500个左右的县域商业“领跑县”,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农村新型便民商店;三是90%的县达到“基本型”及以上商业功能,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村村通快递。
(3)《计划》重点任务。
一是完善县域商业网络设施和业态。增强县城商业辐射能力。鼓励县城购物中心、大型商超向乡镇延伸服务,布局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完善家电、家具家装等商品营销、回收和维修网络。提高乡镇商业集聚效应。升级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拓展餐饮、休闲、娱乐等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提升村级商业便民服务水平。加强邮政、供销、电商快递、益农信息社等资源协作,推动村级站点设施共建、服务共享,提高农村商业网点便民服务水平。
二是发展农村物流共同配送。加强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提高物流配送效率,增强服务能力。加强农村物流资源整合。鼓励邮政、供销、快递、商贸流通等主体市场化合作,整合各类物流资源,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降低物流成本。积极发展即时零售。鼓励电商平台、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在具备条件的县城,依托自建物流、第三方物流体系,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到家服务。
三是推动县域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依托已有平台资源,提升区域数字化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成本低、实用性强的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加强企业供应链建设。以数字化、连锁化改造和跨界融合为手段,支持邮政、供销、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向上下游一体的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转变。培育县域龙头流通企业。加大土地等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县域龙头流通企业。发挥农村商业带头人作用。充分发挥县域大型经销商、代理商等渠道优势,支持进行市场化整合协作,建立适合县域发展水买的消费品、农资流通网络。
四是丰富农村消费市场。加大优质商品投放力度。发挥电商平台大数据优势依法依规开展消费数据分析应用,引导生产厂商为农村市场生产投放更多适销对路的商品。加快发展农村生活服务。结合乡镇商业设施改造,引导餐饮、亲子、娱乐、维修等服务业态聚集,促进家政服务向县域下沉。
五是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利用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场地和设备等资源,打造一批县域电商直播基地、“村播学院。培育“土特产”电商品牌。深化“数商兴农”,发展农特产品网络品牌。培育一批“小而美”的农村电商特色品牌,变“流量”为“销量”,拓宽农产品上行渠道。鼓励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加强与全国及本地直播平台的合作,面向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开展直播带头人技能培训,激发农村直播电商创业就业热潮。
六是提升优质农产品供给水平。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先导性作用,加强农商互联,推动农业生产围绕市场需求,优化品种结构和产业布局,提升规模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增强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支持商贸、电商、农产品流通等企业向生产环节延伸产业链,建设产地集配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加快打造农业品牌。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打造精品区域公用品牌,带动培育核心授权企业和产品品牌。
七是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依托农产品主产地、主销地、集散地,在全国统筹确定一批农产品流通骨干节点城市、农产品市场和重点企业。提高农产品冷链流通效率。加强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干支线冷链物流、农产品仓储保鲜设施和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建设,提高农产品冷链流通效率,进一步降低流通损耗。强化农产品产销对接。引导流通企业与农业生产主体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3.政策机遇。《计划》中提出的重点任务,前四项任务依托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和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认定政策推进落实,申报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成功后,国家每年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示范项目建设。申报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项目成功后,县城公配中心给予200万元奖补,乡镇物流服务站给予5万元奖补,省商务厅每年认定15个县城公配中心、300个乡镇物流站点。两项政策均到2025年截止。第五项重点任务依托农村电商公共直播基地、直播间认定政策推进落实,由市县推荐公共直播基地、直播间,省商务厅审核入库,下一步优先给予支持。目前具体资金奖励办法尚未出台。第六、七项重点任务,主要依托农产品供应链建设政策推进落实,省商务厅联合省财政厅对新建的农产品冷链设施项目给予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2023年农产品供应链项目政策尚未出台。按照文件目标,至2025年,全国建立约500个县域商业“领跑县”,“领跑县”是由已认定的县域商业“示范县”中选出,其中我市郸城县、商水县、鹿邑县、沈丘县被省商务厅认定为“示范县”,通过加强我市“示范县”商业体系建设,积极创建县域商业“领跑县”,相关县对照《计划》内容,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做好基础性工作,积极争取县域商业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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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部联合中央农办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
1.政策概况。2021年6月份,商务部联合中央农办等17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商务部在2021年7月份召开的全国农村商业建设工作现场会上,就推动县域商业建设作出具体部署,决定自2022年至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县域商业建设专项行动,推动农村商业及物流设施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持续扩大农村基层消费。
2.政策解读。
(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支持方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分三年实施,有五个资金支持方向:一是在乡镇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二是建设改造一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服务点,增强对乡村的物流辐射能力;三是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前置仓、物流仓储,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物流配送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四是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转化率;五是引导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家政、职介、订餐、租赁、同城配送等功能,提高社区、村镇生活的便捷性。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约束性指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有七个约束性指标:一是至少改造升级1个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二是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具备条件的乡镇全覆盖;三是建设改造村级便民商店,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全覆盖;四是建设改造至少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五是乡村快递通达率提高,基本实现乡乡(镇)有网点、村村有服务;六是引导县城邮政、供销、快递、交通运输、商贸物流资源整合,发展共同配送。具备条件的乡镇、村30%以上的物流快递实现统一分拣、配送;七是扩大农村电子商务覆盖面,农村电商服务对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全覆盖。主要推动县域物流体系建设和商贸体系完善升级,改善基层商贸流通环境。
3.政策机遇。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县获批后,每年获得8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示范项目建设。2022年,我市编制了全市县域商业建设实施方案,郸城县、鹿邑县、商水县成功获批首批示范县。2023年,沈丘县成功获批示范县,累计获批数量全省第一。示范县获批后,每年获得6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示范项目建设。
4.项目申报指南。
(1)申报条件。
具备一定县域商业设施基础、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较为完备、县域电商工作基础较好、产业基础较好、政府高度重视、建立了领导牵头的协调推进机制,出台或拟出台配套支持政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较为完备。
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等以往商务领域资金未拨付到位的县(市),近三年审计发现中央和省级服务业资金存在违规问题的县(市)不得申报。截至2023年3月31日,所辖各县(市)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整体拨付进度偏慢的省辖市实行一票否决。不得推荐县(市)申报。
(2)申报流程。
组织申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示范县(市)申报和管理工作。对试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每个省辖市择优推荐1个县(市),济源示范区可作为一个县级主体申报。以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行文上报。
专家评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组织专家对各省辖市推荐的试点县(市)进行综合评价。
上网公示。按照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规定。在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
④发文确定。省商务厅、省财较厅、省乡村振兴局联合发文确定新一批示范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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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3号)
1.政策概况。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贯通县乡村电子商务体系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商务厅、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3号),深入推进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加快贯通县乡村寄递物流配送体系。
2.政策解读。出台该项政策的目的是引导县域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站点升级改造,推动县域物流网络不断完善升级,助推县乡村三级物流体系不断完善。该项政策申报成功以后,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原则,对县城公共配送中心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奖补,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每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奖补。
3.政策机遇。《通知》决定从2022年起到2025年,在全省每年认定15个示范性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300个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各县(市、区)要积极推动县域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站点升级改造,加强项目申报,争取省财政奖补资金。
4.项目申报指南。
(1)申报范围:电子商务进农村与寄递物流体系融合发展具有示范性、引领性作用的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和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
(2)申报条件:县域物流公共配送中心应与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签订运营合作协议(3-5年);上年度网络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以运营企业平台实际数据为准);中心占地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符合县域城镇规划布局;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规章制度和信息系统健全;实现数据互通,统仓共配;整合电子商务、邮政、快递、物流、商贸物流等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家。乡镇物流综合服务站应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处于交通便利、人口和商业活动集中地;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规章制度和信息系统健全,实现与县级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的互联互通;加强电商、邮政、寄递物流、商贸物流等企业乡村资源整合,构建“场站共享、服务同网、货源集中、信息互通”的乡村物流发展格局,确保快递物流到村设点服务。
(3)申报流程。
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农村电商与寄递物流融合发展示范认定申报书、单行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经税务机关签证的诚信纳税证明、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证明、信用河南网站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及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应佐证材料等)。相关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组织上报。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向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认,联合行文一式两份分别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评审认定。省商务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省辖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社会公布并授牌。以前年度享受过中央或省财政支持的同一个县域物流共配中心、乡镇物流服务站不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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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4号)
1.政策概况。为推动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上行,近年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2年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44号),对新建的农产品冷链设施、农产品销售终端的建设改造予以奖补支持,引导县域农产品供应链设施建设完善。
2.政策解读。
政策支持的方向和内容主要有几下方面:一是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快应用节能型冷藏设施,鼓励建设冷链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增强流通主渠道冷链服务能力。二是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支持农贸市场、莱市场、连锁商超、社区莱店等农产品零售市场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冷藏保鲜、产品追溯等便民惠民服务能力,完善供应链末端公益功能。发展智慧农贸市场,支持市场配置智能电子秤、信息化管理等设备设施,对品种、价格、销售量等交易信息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三是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重点面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连锁超市、生鲜电商等各类农产品流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实农产品销售专柜、专区、专档,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
3.政策机遇。省财政对新建的农产品冷链设施、农产品销售终端的建设改造予以奖补支持,各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争取省级奖补资金,推动县域农产品供应链设施建设完善。
4.申报指南。
(1)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河南省注册的企业法人,近 3 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受到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处理处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申报项目应为 202*年*月至 202*年*月实施建设且在 202*年 *月底前宪成竣工验收的项目。
已列入各级各类财政支持(或已获得过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④重点聚焦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冷链物流设施建设,补齐冷链短板,以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2021 年以来受水灾和疫情严重的县。
(2)申报流程:一是按要求准备材料,报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并联合行文推荐。二是县级商务部门将审核通过项目材料报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复审。三是市级复审通过过,联合行文推荐,与申报材料一并装订成册,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四是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审核申报材料,通过后予以公开公示,由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奖补资金。
(3)申报材料清单。
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书。
商务、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建设基本情况,经济和社会激益(含预测),项目审核情况,推荐上报意见等。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专审报告(验证码)。
⑤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生鲜电商等类农产品流通企业签订的公益性协议或购销协议。
⑥项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⑦记账凭证、款项支付票据(银行结算单等)、发票等材料。
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管理承诺书。
⑨其他证明材料。
联系科室:市场体系建设科
联系电话:0394-8219616
(一)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
1.政策概要。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规定,开展2022年河南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和人才培训暨企业孵化平台申报工作,加快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推动我省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2.政策机遇。省财政向成功申报省级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和人才培训暨企业孵化平台依据当年预算规模、绩效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等因素及相应权重安排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跨境电商,积极开展河南省跨境电商示范园区和人才培训暨企业孵化平台申报工作,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
3.项目申报指南。
(1)申报条件: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央驻豫、省级单位、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①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A.3年来(设立未满3年的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因税务、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税务、则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B.申报示范园区的应运营一年以上,基础和配套设施完备,具备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办公、业务运营的区域和软硬件环境,能充分发挥办公、网货展示、仓储物流、公共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外包、创业孵化、直播等功能,具有合理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对推动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促进当地跨境电商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河南省人才培训暨企业孵化平台申报条件:
A.申报孵化平台的应运营一年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人才培训和创业孵化场所及必要的附属设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各顷管理制度健全,人才培训效果显著,创业孵化效果明显,对缓解当地跨境电商人才缺乏等问题有积极促进作用。
B.鼓励支持省内院校整合师资、科研等优势资源建设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暨企业解化平台进行申报。支持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与省内院校合作建设孵化平台进行申报。
(2)申报流程。
项目单位申报→县级推荐→市级初审→省级评审认定
(3)申报资料清单。
①示范园区项目材料:
A.填报《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申报表》。
B.申报报告(5000字以内)。
C.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承诺书。
D.相关证明材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身份证等依法依规经营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有互联网经营资格的,提供互联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由当地政府部门委托运营园区的企业,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项目占地面积、办公面积、配套设施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F.入驻企业资料。包括已实际入驻跨境电商企业名单,入驻园区合同复印件(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30%)。如入驻园区企业已获得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G.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发展跨境电商作为本地战略产业的意见和规划,出台的鼓励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H.活动情况及照片资料。上年度举办的线上和线下重要活动汇总表(日期、名称、参加人员、内容等)及相应照片、新闻报道截图、印发文件等证明材料。
I.获得市级及以上称号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孵化平台项目材料:
A.填报《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暨企业孵化平合申报表》。
B.申报报告(5000字以内)。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基本情况(占地面积、管理机构、人员、硬件设施、配套服务等),平台运营情况(2021年度资产、负债、经营、效益、纳税、专利等),人才培养、创业服务、孵化企业数量及规模等情况,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孵化平台发展的政策措施,平台3一5年发展规划、主要措施和发展目标。
C.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承诺书(见附件3)。
D.相关证明材料。平台运营或管理机构相关资质文件复印件。省内院校与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合作共建的,提供与合作协议和合作单位等相关证明材料。当地政府部门委托运营孵化平台的企业,提供委托运营协议、政府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E.项目占地面积、办公面积、配套设施(成实训教室面积、培训配套设施)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F.提供入驻企业情况资料。已孵化跨境电商企业汇总表(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跨境电商交易额等)。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G.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发展跨境电商作为本地战略产业的意见和规划,出台的鼓励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H.活动情况及照片资料。
I.获得市级及以上称号或荣誉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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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
1.政策概要。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0〕36号)规定,开展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推动我省跨境电商发展,加快构建完善的跨境电商生态圈,扶持企业布局建设海外仓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和外贸转型。
2.政策机遇。获评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的企业,可获得省级财政支持资金。对符合“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1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对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需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10万美元以上”等要求的省级跨境电商海外仓示范企业进行资金扶持,其中,公共海外仓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用海外仓出口型企业按金额和总面积划分为两个等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和100万元;自用海外仓进口企业按金额和总面积划分为两个等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和60万元;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奖励50万;跨境电子商务9810出口企业奖励30万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实施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对评为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各县(市、区)要鼓励企业建设海外仓,提升海外仓运营水平,根据不同类型积极申报海外仓示范企业。
3.申报指南。
(1)支持内容。支持我省在境外开展海外仓业务的企业,范围包括:公共海外仓企业、自用海外仓企业、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9810出口企业。
公共海外仓企业:我省在境外投资、租赁取得运营权,并为省内或省外多个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转运、加工、配送、金融、营销展示、合规咨询和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自用海外仓企业:我省在境外投资、租赁设立仓储设施,只为本企业提供通关、仓储物流、库存管理、营销展示、退换货和售后等服务的企业。
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租赁使用公共海外仓或大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海外仓服务的我省跨境电商企业。
④跨境电子商务9810出口企业:在郑州海关使用9810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我省企业。
(2)申报条件。
①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应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近3年来(设立未满3年企业自设立之日起)没有因财政、财务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海外仓已落地实施并运营1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信息化程度高,配套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运营效果显著,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发展可持续性,对开拓国际市场、带动进出口,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④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类示范企业,不允许重复申报。
(3)具体要求。
公共海外仓企业:海外仓总面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总和,下同)不低于15000㎡且单个公共海外仓面积不低于2000㎡,服务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建设的海外仓面积按照1:1.5认定。
自用海外仓企业: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1000㎡,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600万美元。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布局的海外仓面积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9810)”监管方式通关出口的海外仓面积按照1:1.5认定。
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跨境电商年交易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公共海外仓年使用操作费用10万美元以上。
④跨境电商9810出口企业:须为9810出口额全省排名前5的企业(以郑州海关数据为准,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
(4)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目录。
申报承诺书。由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申请表。河南省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示范企业申请表。
④申请报告(3000字以内),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跨境电商业务开展情况、海外仓建设、运营和租赁使用情况、发展规划等。
⑤申报企业资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未换证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⑥海外仓证明材料,须按申报条件中4种支持范围对应提供材料。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按业务分类对应准备以下资料:
公共海外仓企业:
申报主体企业直接投资的海外仓,提供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主体企业组建的境外公司投资、租赁的海外仓,提供境外海外仓公司注册证及股权证明、境外注册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申报主体企业应占境外注册公司股权的25%以上)。
每个海外仓所属境外土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海外仓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每个境外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④每个境外海外仓平面图、实景照片、谷歌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境外海外仓视频录像(5分钟以上,包括仓库内外景、基础设施、信息化设备、进出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等情况)。
⑤每个境外海外仓仓储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和每种设备一张实物照片);每个海外仓公司境外员工信息(每仓至少3名员工用工合同证明)。
⑥截止2021年12月31日每个海外仓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清单、双方租赁合同和相关费用支付凭证。
自用海外仓企业:
2020年、2021年跨境电商B2C进出口额统计表及网站店铺后台年交易额截图等证明材料(非单店铺运营的,须提供申报主体与店铺注册公司的关联证明,无法证明关联的店铺交易额则不予认定)。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无须提供后台截图,以海外仓所在国家的郑州海关出口数据为准。
申报主体企业直接投资的海外仓,提供备案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申报主体企业组建的境外公司投资、租赁的海外仓,提供境外海外仓公司注册证及股权证明、境外注册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申报主体企业应占境外注册公司股权的25%以上)。
每个海外仓所属境外土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海外仓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④每个境外海外仓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⑤每个境外海外仓平面图、实景照片、谷歌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境外海外仓视频录像(5分钟以上,包括仓库内外景、基础设施、信息化设备、进出货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等情况)。
⑥每个境外海外仓仓储设备清单(名称、型号、数量和每种设备一张实物照片);每个海外仓公司境外员工信息(每仓至少3名员工用工合同证明)。
⑦若自用海外仓开展9810业务的,还须提供在郑州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
租用第三方海外仓企业:
2020年、2021年跨境电商B2C进出口额统计表及各类平台店铺后台年交易额截图等证明材料(非单店铺运营的,须提供申报主体与相关店铺注册公司的关联证明,无法证明关联的店铺交易额则不予认定)。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无须提供后台截图,以海外仓所在国家的郑州海关出口数据为准。
海外仓租赁合同或协议及费用支付凭证。以申报主体企业名义签订的直接提供,以境外公司名义签订的,须提供境外公司注册证及股权证明、境外海外仓注册公司与申报主体企业关联证明。无海外仓租赁合同或协议的,须提供使用第三方海外仓或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的2020年、2021年店铺后台费用、面积等截图。
跨境电商9810出口企业:
在郑州海关备案的《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
(5)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1.申报企业有多个海外仓的,须在海外仓证明材料前列表,内容包括海外仓所在国家和地区、产权形式、面积、投资额、进出口额、服务企业数量(仅公共仓提供)、年服务收入(仅公共仓提供)、证明材料对应页码范围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表中顺序提供。
2.外语文件须提供相对应的第三方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复印件,并附于每个英文文件之后对应。
3.视频材料不得为概念视频、设计视频、宣传视频。
4.材料中的复印件要清晰,土地等相关证明材料和所附票据须为申报项目产生费用的正式发票复印件、转账凭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每一页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资料除要求外无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和现金方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认定。
(6)申报、评审程序。
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级(非省直管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所在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企业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行文时要将项目汇总表附后,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视频资料发省商务厅邮箱。
复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郑州海关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按有关程序组织评审,择优认定。
公示、发布。拟支持项目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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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2〕64号)
1.政策概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2〕64号)要求,开展促进平台经济发展项目(商贸类)申报工作,持续推动我省电子商务快速发展。
2.政策机遇。省财政对认定为骨干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认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电子商务、 数字商务等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在我省布局建设区域中心仓、分拨仓和前置仓的平台企业,对其新建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不含土地款),单仓补助上限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2023年,我市商水县河南阿尔本制衣有限公司被商务部评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3.申报指南。
(1)支持内容。
骨干平台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上报统计数据。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 (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平台企业。
平台企业新建商贸仓储设施。在我省布局建设区域中心仓、分拨仓和前置仓的平台企业。
示范创建。国务院或国家部委认定的数字化转型促进、电子商务、数字商务等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
注:政策所指平台企业为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双边或多边用户提供交易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利用自建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品销售且网络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类企业。
(2)申报条件。
在河南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是平台经济或提供平台经济服务的商贸类企业;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完整;
财务状况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或法人代表无违法或不良征信记录,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④新建配套商贸仓储设施拥有较完善的仓储管理系统。
(3)申报期限。根据当年下达申报通知文件规定。
(4)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平台企业申报项目情况表,平台企业项目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证照复印件,申报企业出具的真实性承诺书,申报主体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骨干平台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所申报年度网络销售金额、销售明细、相关单据、服务合同等内容。
新建仓储设施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A.新建设施固定资产证明(产权、建设相关证明等);新增配套仓储设施实际投资额证明(购买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及还款计划书等)。
B.仓储设施投资主体与平台公司主体不一致的项目须提供证明相关股权关系的法律资料及说明。
C.具有全程业务查询、货物状态跟踪、具备集货分销、物流配送等业务拓展能力的佐证材料。
D.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注:申报当年已经通过商务部评定的示范企业,不需要再次报送申报材料。
(5)申报流程。
企业申报→地市初审→省级评审→公示发布。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6)其他事项。
支持政策按照 “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申报企业按照三类支持内容(仅选取一类) 自愿申报,已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和数字商务企业的,不再申报骨干平台企业和新建商贸仓储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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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和公共直播间培育工作的通知》(豫商建函〔2023〕14号)
1.政策概况。2023年4月份,省商务厅印发了《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和公共直播间培育工作的通知》(豫商建函〔2023〕14号),拟开展一批河南省“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和产业公共直播间培育工作,推动建设河南省“土特产”直播电商项目。优选一批直播基地和直播间入库,后期拟出台办法进行资金支持。
2.政策解读。按照“发挥优势、政企联动、市场运作、示范引领”的原则,整合政府、商协会、企业等多方资源,支持各地从产业、应用、人才等方面发力,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发展“土特产”电商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释放直播电商对于拉动内需、促进消费、提振产能的潜力,以点带面全面促进“土特产”直播电商和产业集群发展实现突破。
3.项目申报指南。
(1)申报条件。项目已建成并正式运营半年以上时间,概念性、规划性或未建设的项目不予接收。项目建设主体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拥有专业稳定的业务团队,具有稳定的直播电商产业链合作伙伴,经常性开展“土特产”电商直播活动。按规定向商务等相关部门提供资料。
(2)申报材料。《河南省“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信息表》和《河南省产业公共直播间信息表》。主体基本信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批准证书等。个人或团体无相关材料的可不提供,但需提供个人或团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发展规划性材料,如商业企划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发展计划等。财务证明材料,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一年会计年报或者收支表、资金流水单等能够证明主体正常经营的材科。其他认为需要的佐证材料。
(3)申报流程。
组织申报。各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摸底调查,组织发动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申报,填写申报汇总表,将汇总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
项目审核。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咨询或实地查看并组织专家审核项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河南省‘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和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公示公布。经公示后,由省商务厅正式印发河南省“土特产”直播电商基地和产业公共直播间名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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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
1.政策概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
2.政策解读。
(1)《办法》的出台背景。《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打造中国品牌,培育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和特色传统文化品牌”。为充分释放老字号创新活力,《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聚焦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消费促进、产业升级、文化引领、民族自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申报认定、动态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2)《办法》的主要特点。《办法》有三个特点:一是形成部门联合推动的工作合力,二是将可持续发展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三是建立了"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3)中华老字号申报基本条件。管理办法对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4)中华老字号认定和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原则上每3 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分门别类采取约谈整改、暂停权益、直至移出名录,来确保中华老字号“金字招牌”的成色。
(5)相关部门如何加强老字号管理。国家文物局今年在筹备启动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系统调查梳理老字号旧址等文物资源;强化老字号文物系统性保护,高质量实施文物修缮工程;鼓励老字号文物以博物馆等形式向公众开放,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等。
文化和旅游部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企业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将符合标准的中华老字号认定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加强对中华老字号所涉及非遗项目的分类保护;加强老字号人才培养工作,支持院校举办面向老字号代表性传承人和从业者的专题研培班等。
市场监管总局将大力推动老字号企业建设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引导老字号企业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着力突出标准引领,强化质量监管执法,以质量跃升促进品牌持续发展,创造出更多的中国精品、中华老字号。
商务部门将对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该约谈的约谈,该整改的必须整改。将密切跟踪企业市场表现,特别是消费者评价,让每位消费者都能参与到中华名字号的管理中来,也给真正受到人民群众喜爱的老字号品牌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3.项目申报指南。
中华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
(2)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3)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2)依法拥有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中华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3)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4)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5)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6)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7)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中华老字号的申报与认定: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中华老字号名录。
中华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主要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zhlzh.mofcom.gov.cn)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
(2)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3)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5)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6)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
(7)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8)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9)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中央企业可通过其一级集团(总公司)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商务部申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商务部提出推荐名单,并优先推荐已被认定为省级老字号3年(含)以上的企业。
商务部将根据各地中华老字号和省级老字号数量,结合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市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推荐名单应当对外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按照不超过全国推荐总量80%的比例提出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
商务部在商务部网站对拟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商务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商务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商务部可召开听证会。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授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中华老字号牌匾。
中华老字号标识属商务部标志,中华老字号企业可依据《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4. 动态管理。
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向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中华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中华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通过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季报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上报)。
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开展中华老字号日常监测,建立“红绿灯”机制,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商务部组织有关机构建立创新发展评估模型,原则上每年对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评估,发布评估报告,并依据评估结果分别采取通报表扬、约谈警示等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1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2)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的;
(3)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
(4)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5)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6)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1)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2)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中华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商务部。商务部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撤销暂停其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中华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商务部将其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
(1)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2)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所有权及使用权的;
(3)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重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4)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老字号示范称号的;
(5)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6)其他不符合中华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
商务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并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中华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中华老字号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商务部作出暂停或收回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商务部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中通报并在商务部网站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中华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华老字号。
5.其他。
省级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中华老字号企业违反《中华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中华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被暂停中华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中华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中华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中华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中华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联系科室:流通业发展科
联系电话:0394-8219256
(二)《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认定办法》(豫商流通〔2019〕12号)
1.政策概要。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中国品牌消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品牌消费集聚区的指导意见》,为促进商业转型升级,发展新型商业模式,改善消费环境,满足消费需求,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2.政策解读。
(1)何为“品牌消费集聚区。品牌消费集聚区一般位于城市区域中心,是满足人们对商业设施的综合性、专业性和社会性需求,集商贸、餐饮、文化、休闲和旅游等为一体的商业综合设施,是集聚、引领、创造消费能力强,经营和管理模式新,具有一定规模,在区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它要具备多重消费功能,设施新、业态全、客流量大、品牌商品和服务集聚,辐射能力强。
(2)品牌消费集聚区的发展目标。经过努力,在全省形成以区域性消费集聚区为基础,以品牌消费集聚区为支撑的功能完备、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促进消费优势集群,推动传统商业改造升级,发展新型商业业态和模式,促进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满足居民消费需求。
(3)“品牌消费集聚区”如何认定。为促进传统商业设施升级改造,创新商业业态和商业模式,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根据《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认定办法》(豫商运〔2019〕12号)及《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财政促进一般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贸〔2014〕2号),对建筑总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经营设施齐全,具备商贸、休闲、文化、餐饮和旅游五项功能中至少四项,品牌商品、品牌服务数量占消费功能区数量60%以上的复合型商业综合体,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
(4)培育品牌消费集聚区的重要意义。品牌消费集聚区一般位于城市区域中心,具备多重消费功能,设施新,业态全,客流大、品牌商品及服务集聚,辐射能力强,对于推动传统商业升级,促进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引导和扩大居民消费,提升城市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3.政策机遇。
省财政对品牌消费集聚区进行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品牌消费集聚区项目,此项资金列“2169999其他商业服务业等支出”预算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科目。各县(市、区)要积极建设高层级消费场景,积极培育品牌消费集聚区,打造高质量消费载体。
4.项目申报指南。
(1)申报条件。河南省品牌消费集聚区申报主体为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消费集聚区运营管理企业;集聚区以商贸为主体,具备餐饮、文化休闲或旅游等功能;具有较全的消费功能;建筑风格鲜明,设施设备齐全;市场定位清晰,品牌运营、策划、招商、销售能力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辖市级商品经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餐饮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文化休闲或旅游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3.正式开业1年以上;
4.有与经营规模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公用洗手间;
5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反恐防暴机构、制度健全,有预案并组织演练;设有微型消防站,有专(兼)职消防应急小分队,管理规范;各种设施设备设置符合消防安全;
6.有明显、系统的品牌发展思路、品牌营销发展战略和具体措施;
7 .企业现代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正规有序。
(2)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做出审核结论。对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以正式文件向省商务厅出具推荐报告。
省商务厅评审程序:复核申报材料。对通过材料复核的企业进行现场复查。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省商务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省商务厅正式行文公布认定结果。
联系科室: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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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外经﹝2023﹞4号)
1.政策概要。2013年国家设立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政策,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对外投资合作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商外经﹝2023﹞4号),支持国内企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
2.政策解读。政策支持范围包括:
(1)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前期费用补助、保费补助(包括资源回运保费和“走出去”人员意外伤害险补助)。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新签项目和在建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境外人员交通、风险防控补助。
3.资金申报指南。
(1)申报企业条件。
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质;具备开展对外劳务服务平台资质。
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遵守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④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度不低于300万美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2)申报程序。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初审及联合行文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联合上报项目按规定审核,省财政厅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2021﹞28号有关要求,将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各省辖市和各财政直管县(市)。
联系科室: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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