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审改办〔2017〕4号
周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口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和依申请行政权力
事项目录的通知
市商务局:
按照《周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周审改办〔2017〕1号)和《周口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运行与监督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更新机制和制度体系,以2015年制定公布你局的权责清单为基础,截止2017年5月底因单位职能调整,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具体涉及承接《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周政〔2016〕3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和国务院令676号文件,打造权责清单“升级版”。
经你单位集中各科室梳理调整完善自查自报,填报人加班加点认真汇总,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签字和签章程序;在此基础上,又经市审改组成员单位集中审核,反复反馈修改意见,几易其稿,付出艰辛劳动,最终制定了周口市商务局动态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为保存好现有资料,更好地服务于以后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搞好工作衔接,也将为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和联系方式信息也一并收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要切实负起责任。因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等需要调整权责清单的,按程序办理。请你局在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将本通知及其附件一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豫改办明电〔2017〕47号),对依申请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编制数据,已经市审改组成员单位集中联审,请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附件:1.周口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2. 周口市商务局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表
3. 周口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联系人名单
4. 周口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情况报告
5. 周口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意见表
6. 周口市商务局保留的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017年6月20日
附件1
周口市商务局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目录
(36项)
一、行政许可(1项)
1、对外劳务经营资格核准
(1)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设立审批
(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料变更审批
二、行政处罚(14项)
1.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2.规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行为的处罚
3.规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4.规模发卡企业资金存管制度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5.规模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或者未按照备案机关要求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行为的处罚
6.未按规定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或者填报的信息有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处罚
7.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其运行质量或者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按规定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8.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9.典当行存在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行为的处罚
10.典当行开展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行为的处罚
11.典当行存在对外投资行为的处罚
12.典当经营企业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13.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14.典当经营企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行为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0项)
四、行政征收(0项)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7项)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2.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3.典当行年审
4.典当行季度核查
5.典当行现场检查
6.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检查
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检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4项)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转报
3.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转报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5.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初审转报
6.企业境外投资申请转报
7.拍卖企业设立报审
8.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审
9.二手车流通行业备案
10.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备案初审转报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12.协调处理外商投诉案件
1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
14.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周口市商务局
2017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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