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关于加强我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 周口市商务局 时间: 2022-04-07 11:09:19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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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加强进口非冷链货物溯源管理,监督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有效切断新冠病毒通过进口货物的传播途径,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就加强我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者的范围

本《通告》所称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是指从境外进口到我市的货物(冷链货物除外),在加工、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各环节中新冠病毒污染的防控。

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者分为两类:一是首营主体,指直接从口岸或省外供货商购入进口非冷链货物的生产经营者。二是非首营主体,指从省内供货商购入进口非冷链货物的生产经营者。

二、加强对进口非冷链货物溯源管理

河南省进口非冷链货物信息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进快办”)已上线试运行,货物在我省内存储、转运和销售环节应逐级添加追溯信息,并形成分级追溯码。

(一)“进快办”账户注册。全市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者应使用互联网访问“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ha.singlewindow.cn)“业务培训”栏目,下载阅读“河南省进口非冷链货物信息追溯系统操作手册”,按说明完成“进快办”账户的注册并应用。手机微信“进快办”小程序上线后也可以使用。

(二)首营主体“进快办”应用。首营主体应当在货物放行出口岸后,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通过“进快办”系统填报进口非冷链货物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报关单编号、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下站目的地等关键信息,生成追溯码后,完成货物入库。在省内货物流转时,报备下站的目的地、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并及时赋新码。其中省内直接报关的通过系统“口岸提货”功能报备,省外报关入豫的通过系统“省外入豫”功能报备。

(三)非首营主体“进快办”应用。非首营主体要通过“进快办”注册帐户,填报购进货物信息,查验货物的“进快办”追溯码(以下简称“一码”),在省内流转过程中完成货物入库。货物流转时,报备下站目的地、商品名称、数量等信息,并通过“进快办”追溯系统及时赋新码。

三、落实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措施

各进口非冷链货物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任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一)严格落实进货源头环节管控。首营企业必须查验购入进口非冷链货物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或报关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预防性消毒证明和进货来源证明(以下简称“四证”)。落实“三清三不”制度(进口非冷链货物来源要清楚、运输方式要清楚、卸货方式要清楚。来源不明不进货、未经核酸检测不卸货、核酸检测不合格不上架销售)。凡是货物来源不明,证件不全、货证不符或不能提供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准储存、加工和销售。进口货物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口货物台账,全面详细记录货物来源、运输车辆、物流路径、货物流向、预防性消毒、加工投料、出厂(店)销售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进快办”系统,确保进口货物信息全程可追溯。

(二)严格落实运输、贮存环节管控。进口非冷链货物装车、入库前,应查验“四证”“一码”,无“四证”或“一码”不得装车、入库。运输时应当尽可能与其他货物分开,不能分开时,应当对该进口货物和相关联的其他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卸和运输进口货物的人员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打开包装直接接触物品,未提供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卸货。在物流运输前后,对使用过的运输工具及容器可能接触过的部位进行彻底消毒。运输企业及个体商户要对运输工具消毒情况、进出中高风险地区场站、司乘人员信息、货物等信息进行登记,并按交通运输部要求保存至少1个月以上,以备溯源倒查。做到专车运输、专库(区)贮存。建立、保存出入库记录,确保账物相符。库房环境、设施设备、运输搬运工具坚持1天2次消毒,环境做到卫生、通风。

(三)严格落实生产、加工环节管控。实施“批批检”“件件消”,谁开箱包谁检测核酸、谁开箱包谁预防性消毒。对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增加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12次以上),每班次工作结束时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每班次应当在生产加工完成后,对使用过的所有设备和器具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在进口货物生产加工过程中,员工之间应当保持至少1米的安全距离。

(四)严格落实销售环节管理。进口非冷链货物拆箱销售前必须查验货物所附的“四证”“一码”,无“四证”或“一码”的不得销售。应先对最小销售单元的外包装进行消毒后再拆箱拆袋。对外包装内壁和内包装进行消毒后方可销售。落实专区专柜贮存、专人管理,登记留存相关信息、资料,供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对销售经营场所,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当全面消毒,要设置警示告知标识,配备洗手消毒设施。

(五)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控。涉及进口货物加工、装卸、运输、贮存、销售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监督本单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落实新冠病毒防控管理措施。重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装卸、搬运、加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全程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物品表面频繁接触体表、手触摸口眼鼻。长期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闭环管理,坚持至少每7天做两次核酸检测(间隔2天以上),短期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工作任务结束后做一次核酸检测。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发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废弃品收集设施以及工作服洗消设施。

(六)严格落实核酸阳性样品应急管控。进口货物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核酸检测阳性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进行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对可能接触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加强涉事进口货物追溯管理,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风险。

四、加强对经营使用进口非冷链货物的监督检查

对采购进口非冷链货物未查验“四证”“一码”未按规定注册使用“进快办”等违反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处理。对拒不执行进口非冷链货物疫情防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第八十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4月3日


责任编辑:周口市商务局管理员